再新訂一個〈都市再生條例〉的建議

王章凱,大學講師/建築及都市計畫博士候選人
2016.02.15

媒體報導,對於此次206震災造成台南重大傷亡,前立委邱文彥表示「假設若知道某地有斷層,就不能劃成城鄉發展地區,對災害特性和程度禁止或限制使用」、「大規模都更有其必要性,除都更條例修法外,〈都市再生條例〉立法刻不容緩,是新國會可推動的目標」。

在上一屆立法院〈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期間,本人曾多次受邱委員之邀請參與立法院公開的小組討論,或至邱委員辦公室參與協商會議、提供專業意見。邱委員不僅非常用心、本身也對法規著墨甚深。在其手上促成的〈國土計畫法〉對台灣的計畫體制的健全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就是很好的例證。

對於邱委員認為「都更條例侷限在小規模」、未來應朝向「大規模都更」之方向,個人非常贊同,這也是所提「都更條例民間版」所希望達成的願景之一。不過,對於是不是要在〈都市計畫法〉、〈都市更新條例〉之外,再新訂一個〈都市再生條例〉,從當時邱委員所提、要在〈都市更新條例〉加入「都市再生計畫」的具體定義顯示偏向綱領性與宣示性來看,個人多次向邱委員建言:還是應該先回歸〈都市計畫法〉的運作。理由有以下幾點:

首先,〈都市更新條例〉會變成小規模的老舊住宅改建,可以說是行政官僚在財團的遊說下因利就便、擅自把特定小團體私利益的「建築改建」扭曲解釋為「都市」更新所致(最近的企業集團藉更新法令申請將總部大樓更新為部分豪宅產品,即為一例),因此不斷地縮減最小開發面積、降低開發商整合門檻,才把「都市更新」給搞爛掉。

其次,就是因為內政部、營建署一心想的就是「振興營建業」與發展「都市更新產業」,才會刻意地讓〈都市更新條例〉逸脫於〈都市計畫法〉之外,想方設法地逃避都市計畫各級計畫的調控與監督,才會變成一個橫衝直撞、由建商主導的怪物。

第三,依循〈都市計畫法〉的操作並沒有所謂的「規模」的限制。邱委員所談的〈都市再生條例〉所設定的願景目標完全可以透過健全〈都市計畫法〉的「舊市區之更新」專章,以及強化民眾參與程序、合理化審議委員會組織與審議程序等來達成。
試想,在〈都市更新條例〉凌駕〈都市計畫法〉而成為破壞都市計畫、侵害憲法基本權的亂源未解之下,如果再在〈都市計畫法〉之外,訂出一部〈都市再生條例〉,那究竟是以〈都市計畫法〉來指導〈都市再生條例〉?還是〈都市再生條例〉又是一個凌駕〈都市計畫法〉的特別法?重蹈「都市更新條例」的覆轍?

如果大家認知到〈都市更新條例〉流於小規模的住宅改建是主要問題之一,是不是來修法嚴格限制最小更新規模及可解決? 是不是還有必要又跑出一個特別法、功能僅為鼓勵大規模的住宅改建?

而在〈國土計畫法〉通過、發揮對「城鄉發展地區」的通盤指導功能後,是不是應該以健全〈都市計畫法〉的「舊市區之更新」專章來取代〈都市更新條例〉,至於單純的老舊建築改建問題,在先確認這種增益私人利益的課題是否應納為國家的責任之後,或許在取消其強制參與、降低獎勵之後,改以〈老舊集合住宅改建促進條例〉(如日本「マンションの建替え等の滑化にする法律」)來執行即可。至於構想中〈都市再生條例〉的功能是不是改成以各級政府的「都市再生政策(白皮書)」的形式(政策,非法規命令),並藉由〈都市計畫法〉的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來踐行,不僅具有法制的正當性,也不枉費邱文彥委員促成〈國土計畫法〉的通過來通盤檢視國家土地利用、匡正計畫體制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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