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有3,000公頃可釋出容積嗎?(原文亦受邀發表在為公智庫 http://www.wisdomshare.com.tw)
王章凱,大學講師/建築及都市計畫博士候選人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在2007年曾發佈新聞稿指出,台北市規劃法定容積總量約為12,406公頃[1],而當時人口為230萬人,依房屋稅籍資料顯示現況總容積約為9,382公頃,所以「尚有1/4左右的法定容積未加以利用」,得出可釋出3,000公頃的容積,作為容積獎勵之用的政策數字,開放民間申請。當時各家媒體都大幅報導,視為都市更新重大利多。
再對照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所做的「台北市容積檢討與容積調整機制之建立案」研究(表01:台北市12個行政區法定現況及法定剩餘容積率),可清楚看到幾個問題:1. 大同、萬華等「剩餘/現況比」高,卻是開發遲緩地區,原因可能是公共設施開闢狀況不佳影響開發意願、土地過度細分難以整合開發,以及原法定容積不合理; 2. 現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的大安區,以及剩餘容積高於法定容積的文山區都不是擁擠老舊的窳陋地區,從此一矛盾思考,那「剩餘容積多」代表還有容積可以釋放出來嗎?3.因為大安松山地區開闢的公共設施,無法增加大同萬華地區的容受力,所以「剩餘/現況比」高的大同、萬華的容積如果被移獎勵「剩餘/現況比」低的大安地區,更擴大M型社會現象.
表01 台北市12個行政區法定現況及法定剩餘容積率
單位:%
行政區 |
大同區 |
萬華區 |
中正區 |
中山區 |
大安區 |
松山區 |
信義區 |
南港區 |
內湖區 |
北投區 |
文山區 |
士林區 |
全市總 |
法定 |
381 |
370 |
359 |
319 |
301 |
275 |
266 |
254 |
221 |
204 |
196 |
149 |
246 |
現況 |
287 |
266 |
274 |
305 |
333 |
321 |
233 |
144 |
175 |
152 |
143 |
112 |
205 |
法定剩餘 |
94 |
104 |
86 |
14 |
-32 |
-46 |
34 |
110 |
45 |
53 |
53 |
37 |
41 |
剩餘/現況 (%) |
32.8 |
39.1 |
31.4 |
4.6 |
-9.6 |
-14.3 |
14.6 |
76.4 |
25.7 |
34.9 |
37.1 |
33.0 |
20.0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2007),「台北市容積檢討與容積調整機制之建立案」。
根據〈都市計畫法〉§57之規定,公共設施之興修為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之責任。雖然〈平均地權條例〉§61:「都市發展較緩地區辦理市地重劃時,得先將重劃土地……辦理完成。對於公共設施建設工程,得視都市之發展情形,另行辦理」,〈都市計畫法〉§17也明訂細部計畫公布後應該在五年內將公共設施興闢完成,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對於非必要的公共設施用地,應檢討變更其使用(§26)。
亦即,都市計畫總量的計畫居住人口是在該都市計畫地區的公共設施按計畫(或經通檢調整)興闢後可容受的人口與活動。如果台北市的都市計畫人口未達計畫人口,也就等於公共設施並未完全依計畫總量興闢,所以會有許多公共設施保留地。換言之,既然法令規定與實際執行上,公共設施實際完成量都未達成都市計畫預定興闢總量,因此,郝市長提到「1/4未加利用之法定容積」很可能是不受公共設施容受力所支撐的居住容積,簡單說,就是虛擬的容積。
如果現在要釋出,應該要先完成對應的公共設施,取得又容受力支撐的額外允建容積,才能在不讓民眾的健康、安全或福祉將會嚴重地受到環境問題威脅的情況下,移做獎勵開發的容積。我們需要好好想清楚,這3,000公頃容積真的是可以釋出的嗎?
[1] 2010年5月17日,台北市議員林晉章於台北市議會第十屆議員任期質詢時,其書面質詢稿的資料顯示,台北市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約12,599公頃,現況容積樓地板面積約10,502公頃,因此法定容積只剩2,097公頃。林晉章議員質疑台北市政府何來可發展容積可以做「台北市中低樓層老舊建物」專案的「一坪換一坪」的容積獎勵,遑論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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