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不是利益團體-利益團體、公共利益與公共政策

王章凱,大學講師/建築及都市計畫博士候選人
(原文亦受邀發表在為公智庫http://www.wisdomshare.com.tw).

我們對「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的認知,由於有「利益」(interest)兩個字,一般來講是比較負面的。但如果告訴你「慈善團體」與「弱勢團體」等「非營利性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或「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在學術定義上也是「利益團體」,甚至不少是非營利性組織中「社會能見度」相當高的「利益團體」,你可以想像誰才是社會中真正的弱勢嗎?

能見度高的利益團體通常是影響政策改變的力量。根據研究(以及現實生活中也是), 利益團體就是為了維護「團體內共有的利益」或「團體共同相信的利益」而成立。公共行政學大師Frank J. Sorauf(有中譯為:索洛夫)在其經典論著〈公共利益的再思考〉(The Public Interest Reconsidered)提到:「衡諸整個美國歷史,特別階層或團體都是希望藉由符合公共利益而為大眾接納,以使其訴求的利益能獲得實現中」(Sorauf, 1957)[1],所以美國「新政」(New Deal)時期的政策便發展成為對企業財富(corporate wealth)有益的對美國就是好的;台灣當前認為把都市更新發展成為一種產業,「利用推動都市更新工作,帶動營建相關產業之發展,並提振房地產景氣」、「縮短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之時程,以振興房地產市場景氣」(行政院新聞局, 2008)[2]等等,都看到特定團體利益「公共化」的痕跡。

即便「利益團體」的成立與參與公共政策是往「共善」(common well)的角度發展,也可能是固執的善意。例如,天主教反對墮胎以及同性戀,並影響了大部分國家在這方面的政策;人權團體與刑事案件受害者團體對死刑看法的極端分歧,使得死刑的政策搖擺不定?基督教與回教因為其宗教信仰的不同,讓加薩走廊(Qita' Ghazzah)至今都是動盪不安的地區,長年的宗教戰爭更形成世代仇恨,以及回教國家與西方國家的緊張對立。

國內最大的兩個「利益團體」-藍、綠政黨各自擁有至少總人口30%的死忠支持者,也都聲稱為人民最大福祉而成立,但對全球化發展下的台灣發展卻是……..。

你現在知道,誰不是「利益團體」嗎?


 


[1]   Sorauf, Frank j.(1957),‘The Public Interest Reconsidered’, in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vol. 19, no. 4 (Nov., 1957):p616-639

[2]     行政院新聞局(2008),「行政院呼應房地產業者振興房市」,行政院新聞局官方網站, 行政院即時新聞, 20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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