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接受絕對道德標準(absolute moral standard)做為個人或公共活動準則的市民來說,公共利益的標準是自然而然的可以識別出來的。由公共利益中追求更高的道德幾乎是一種不言即諭的事情(Frank J. Sorauf, 1957)。

而在我們的城市裡, "都市更新" 事件中對抗的三方(受益者,受害者與政府)都宣稱是基於公共利益,或指責對方不顧公共利益. 如果都是基於公共利益, 為何無法形成共識?
如果大家還記得 "嚴以律己, 寬以待人" 這句話, 或許對抗的三方所指的公共利益是什麼就可以撥雲見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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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lwin W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