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也是受害者-都市更新條例也是

王章凱,大學講師/建築及都市計畫博士候選人
2012.03.27

這幾天有兩則不太被關注到的新聞,值得大家來討論一下。第一則是標題為「都市更新採多數決制及代為拆遷執行市府皆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之台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2012.03.23)。重點為:

  • 報載文林苑都更案相關內容,市府再次重申,有關都市更新採多數決制及代為拆遷事宜,本府皆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達到一定比例之所有權人數及土地、建物樓地板面積等條件,即得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審議。故地方政府必須依法受理都市更新案之申請,……始得核定實施,辦理過程皆公開且透明。
  • 市府再次重申,依法行政是市府的責任,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執行拆遷案,係為協助更新案95%同意都市更新之住戶,儘速住進新家,推動都市更新。

第二則是中國時報,標題為「配合都更,我們無家可歸」署名「文林苑受害住戶」的鄭先生投書[1](2012.03.27)。內容重點為:

  • 建商完全沒告知王家拒絕參與都更的事情,我們就這樣相信政府,相信這次的都更案是百分之百的住戶全體同意
  • 家,被拆了,這時才知道,還有不同意戶存在。這讓我非常訝異,怎麼能在還沒談好的情況下就先拆了同意戶的房子呢
  • 諸多不便也忍了三年!難道,我們不算受害者嗎?

更新處關於「多數決」、「依法辦理」、「不違憲」等的澄清已經許多次,甚至營建署也出具的解釋函[2],直接釋憲:「查憲法第23條規定……爰有關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具有公共利益,與憲法並無牴觸」,實為對憲法基本權意義的詮釋偏差,作者另有論文探討[3],在此不贅述。但從這裡面可以看出政府相關單位對整個都市更新政策最引以為傲的就是在法令中放入了「促進公共利益」、「多數決民主」兩點,而所謂的「公共利益」又從「多數決」而來。

多數決定了少數沒有來的人算是棄權。這在很多人的想像裡是天經地義,差一票的少數方就是輸,選總統都是這樣了,都市更新還提供超過1/2的「絕大多數」2/33/54/5不等的多數決,已經夠寬容了。

所以,都市更新的「多數決」是下面這個意思嗎?

是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全體」、「自己」決定要申請都市更新的,實施的建商也是你們多數同意的,都不是政府強迫的,政府只是依法行政,還給大家優厚的獎勵,以「加速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簡單講,同意也是「我們」,不同意也是「我們」,有沒有共識是「我們」要自己負責,政府只是應大家的同意,訂個法,依法辦理而已,不是政府的責任。

同意參與的原住居民是受害者。為了鄰居和諧、不能讓人說是檔人財路,早早就先簽了同意書,然後如鄭先生所說「舉家從祖厝搬遷,縱使百般不捨,但卻也不斷說服自己忍個一、兩年,就能有新家住了」,最後竟落個「家被拆掉了,在外租房子」,還被汙衊成自私自利的「多數」。

不同意戶也受害者。多數居民決定了集體的利益,少數不同的人就是妨礙大家的利益,所以「少數」是釘子戶。只是這個過程中沒有機制去區別不同意的「釘子戶」是發現整個過程有嚴重的欺騙、不是公平對等的都更案的原住居民釘子戶?還是認為自己應該分得比鄰居多的釘子戶?抑或是前兩年才買下老房子、不住這邊,覺得投資報酬率不夠,要跟建商拿更高條件的釘子戶?還是已經在此成家立業、甚至住了好幾代根本不想參與更新的「不參與戶」?甚至是,更新後只能拿到微薄的拆遷補償,最後只能落個遠走他鄉,換工作的換工作、遷學校的遷學校,找不到安親班的只好把小孩子送回更鄉下的老家請祖父母幫忙帶,不然夫妻一人一定得辭掉工作照顧小孩的「無奈戶」?

建商也是受害者。不是說根據政府的法令規定就可以提報都市更新計畫、通過權利變換計畫嗎?如果真的是條件公平公開的「權利變換」還好一點,很多是「真合建、假權變」,住戶(甚至是親兄弟姊妹)之間的矛盾、各種恩恩怨怨都不自己處理,都是建商額外拿錢出來「擺平」的。更不要說一個都更案一談就是數年,任何一個白目的住戶去牽另外一組不知道利害關係的都更掮客進來亂開條件,之前幾年的努力就付諸流水。政府碰到釘子戶也是兩手一攤,要建商「兼顧同意戶與不同意戶兩者間權利之平衡」,盡量放低身段協調。明明是替政府不敢碰、住戶不想談的事情喬到大家都有新房子住,還被罵成賺取暴利的「賤商」、「奸商」。每天的利息就是不得了的數字,無止盡的拖下去,拿到的容積獎勵會不會也補不了這個無底洞呢?

買預售屋的消費者(不管是要自住的,還是要投資的)也是受害者。我們只是來買房子的,銷售案是有政府核發的建築執照,現場也拆出一片空地蓋了接待中心。現在兩三年還沒有動工,建商說一切合於法令,是少數釘子戶抗拒、是政府沒有執行公權力,所以不能算違約。要跟建商解約另外去買別的地方搞不好還要被沒收簽約金,存了一輩子的錢,怎麼會碰的這麼一個都市更新案,三年還看不到動工?

政府也是受害者。相關單位不也是根據原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的多數同意,相關單位會審消防、交通等等問題,都市更新計畫還是有審查委員會專責審查,又不是承辦可以專擅的決定。現在釘子戶拒搬遷,政府依法「接受申請」要代為拆除,冒出一大堆專家學者出來高喊違憲。一邊有議員來施壓趕快拆,另一派民代質詢台上痛斥政府藐視人權。同意更新的住戶罵政府軟趴趴,實施者又不願意檢討申請變更更新計畫趕快解套。我們不都一直是依法辦理嗎?新聞稿發那麼多次了,都沒人要看,相關單位難道不也是受害者嗎?

所以,是不是我們都是受害者?或者說,共同操作〈都市更新條例〉、陷入超額容積獎勵迷思、各有不同想像的「我們」才是加害者?從原住居民、開發商、購屋者、立法者、執法者、專業者、學者專家……我們都是共犯呢?

如果成認是「歷史共業」大家就能鬆一口氣、願意正視這個已經被操作成怪獸的〈都市更新條例〉,那是該好好檢討「加速促進都市更新」是不是錯誤的政策、「以都市更新振興營建產業」是不是錯誤的認知,甚至,動用都市計畫前所未有的獎勵優惠,最後只落個「私部門資產改良」、弄得房價翻倍、租金高漲,年輕人不僅買不起也租不起房子的結果,「我們」是不是要好好想想這些是不是「都市更新」應該要做的?

如果大家都是受害者。沒記錯的話,對於變更更新事業計畫、把王家劃出都市更新單元外,受居民委託擔任實施者的樂揚建設表示必須獲得住戶同意(立報呂苡榕2012-03-15);「同意更新戶」並不反對,認為是信賴政府、交給開發商(2012.03.22政大公行中心同意住戶記者會);更新處表示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取得75%以上居民同意來辦理變更(2011.08.15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這次真的是有共識了,相關單位正可依照「全體同意」的「公共利益」,專案快速協助行政程序上的變更辦理,讓文林苑調整計畫後盡快動工交屋。這樣才是「保障多數人利益」的作法,政府這次可以無後顧之憂地「依法行政」了。

還記得賽德克巴萊最撼動人心的一句話是什麼嗎?「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屈膝,哪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

如果「依法辦理」是讓小老百姓們無家可歸,那小老百姓的我們該怎麼辦呢?



[2]  內政部98.5.21營署更字第0980032581號函.

[3]   王章凱、黃健二(2012),〈社會對《都市更新條例》公共利益的謬誤-從立法觀點探討〉, 第十六屆(2012)國土規劃論壇,2012.03.24,臺南:成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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