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就只有內政部的〈都市更新條例〉草案被討論,我們是否也等於是共犯?

王章凱,大學講師/建築及都市計畫博士候選人
2012.07.03

費了很大精神比過內政部提報到行政院的都市更新條例修訂版本,我感到莫名的憂心!這個版本比過去更疊床架屋、更盤根錯節!

內政部的新修訂條文從原本的61條修到變成81條,把許多原本在施行辦法中的細節修到條例本法裡面,然後再把條文號次重先編排過。社會大眾聽到的是提案門檻提高、強徵條款(§25-1)刪除[1],卻看不為什麼實施都市更新可沒有「都市更新計畫」?為什麼民間自行劃定的更新事業可以採用多數決?都市更新的公共利益在這個修訂版本中跟以前有什麼不一樣?

其實,光是要比對新舊版本的條文到底進行了哪些「巧妙的」修改,這就已經是非常頭痛的事情,遑論看出來整個扭曲的都市更新邏輯(也就是都市更新是為了振興營建產業、是未來的十大服務業之一的奇怪邏輯)已經被新修訂的條文層層地包裹,進一步地在看不到的深處保護的好好的,一旦經過此次的「試煉」,未來,它可能是任誰都難以動搖的。

難怪有幾位內政部的修法委員在演講場合紛紛表示,出席了幾場討論,就因為營建署的官員似乎有牢不可破的既定結論,因此在修法討論會議中總是拐彎抹角地對委員的意見大打太極權,甚至明示「難以執行」故「礙難採納」,致有委員因理念不合而拒絕再出席當橡皮圖章。

問題是,這個送進行政院的版本明明未把結構性的問題修改,卻已經複雜到看起來對所發生的問題都一一回應。

換個方式說,在未對腫瘤(院方不覺得是惡性腫瘤)有做切片檢驗確認時,院方弄了一大堆退燒藥來(這裡面應該還有不少的安慰劑)聲稱可以對症下藥,病情多到今天好像也沒再繼續惡化,甚至已經逐漸在退燒,或許再繼續吃個幾天的退燒藥、打打點滴,說不定也可以起來走動了

「家屬」現在提出病除,應該要積極地安排各項檢驗、必要時應該開刀切除腫瘤,這樣的「憂心」在一堆本來有醫療疏失卻又負責治病,同時也是醫療糾紛仲裁的醫生眼裡好像變成無理取鬧!

我們看到的都市更新腫瘤是幻覺嗎?都市與原住居民(受害者)所受的折磨真的能隨著退燒而癒嗎?

我的擔心是,提出「民間版」的都市更新條例修法版本,與營建署的「官方版本」對簿公堂於社會大眾面前時(個人不是太寄望立法院是一個可以講清楚事情的地方),就好像跟國立醫院打醫療糾紛一樣。他們有一大堆的專職人員在為其醫療疏失找掩護,而我們只是打游擊式的、要證明其醫療疏失,又同時要提出有效的治療方式,免得都市更新利益團體運用公關與廣告媒體力量反撲式地嗆聲 :「你們又沒更好的解決方案,就將就著官方版本用吧!」

在「文林苑事件」發生後,各界對於都市更新條例問題的檢討四方八方而來,從各個層面、各種專業都有,似乎看到一線曙光、感受到正向的力量。「我們」應該也有一大堆的專業學者專家,還有許多熱血青年世代可以聚集過來檢驗病症也同時開出藥方吧?

然,當營建署版本已送進行政院,內政部也敲鑼打鼓地開過記者會後,「我們」卻仍然散在五湖四海,還沒出現一個有計畫、有分工的修法團隊被組織起來,來跟營建署裡面每天搞法規數十年的一堆專職公務人員所修出來的版本競爭!

我個人是憂心的!如果讓「病人」就這樣出院,然後不幸猝死,我們是否也等於是共犯?



[1] 其實也只是刪除「協議合建」也可多數決強徵(需全體同意)§25-1條款,在真合建假權變盛行於都更事業計畫的今天,也沒什麼差別了。至於為什麼「公劃民辦」或「民劃民辦」採「權利變換」的都市更新就可以多數決強徵、是否能確保公共利益的實現,並沒有邏輯上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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