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都市新政的「都市再生」,是urban regeneration?還是urban renaissance?

王章凱,大學講師/建築及都市計畫博士候選人
2014.12.26

新任台北市都市發展局長林洲民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說[1],對都市更新的看法,是希望層次拉高到「都市再生」。

容我們進一步問,所稱的「都市再生」:是1980年代英國保守黨首相柴契爾(Margaret Thatcher)夫人結合了基督教信仰,以超越經濟復甦的道德十字架來重振英國的精神與國家的價值(Morris, 1991:p24-25)而提出來的 "Urban Regeneration"? 

抑或是,日本前首相小泉純一郎,參考1997年當選英國首相的布萊爾(Tony Blair)請著名建築師Richard Rogers組織「都市任務小組」(Urban Task force/UTF)、提出「將人們帶回到都市、城鎮與都市鄰里地區來的務實解決方案」的《邁向都市再生》(Toward an Urban Renaissance)政策,而於2001年在日本成立「都市再生本部」(Urban Renaissance Headquarter)、大力執行至今、讓台灣瘋狂學習(產官學界都不斷赴日取經)"Urban Renaissance "?

或許會有人問,反正中文叫「都市再生」嘛,英文到底是Urban Regeneration抑或是Urban Renaissance有什麼差別?這個問題問得很好!!

工黨的布萊爾會擊敗執政18年、且國際聲譽極高的保守黨柴契爾夫人,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柴契爾夫人的urban regeneration政策的特色是運用「都市開發公司」(Urban Development Corporations)與「企業分區」(Enterprise Zones)來產生新投資的不動產導向“regeneration”。由於著重於引進民間投資,演變成不受引導、高度不動產導向的自由市場發展(Colomb, 2007),讓民間怨聲載道。

英國學者甚至公開批評urban regeneration 政策是「短期的、不完整的,特別是以個案為基礎、缺乏關照整體都市發展廣度的整體策略架構」(Hausner, 1993:p526),對都市中低收入者的貢獻不高(Searle & Bounds, 1999; Searle, 2002; Balibrea, 2004; Hall, 2006),甚至拉大了貧富差距。

在都市研究以及都市地理學觀點下的論述轉折,與架構政策目的與機制所用的語言與措詞事實上是有緊密的關係(Lees, 2003),多數的情況下是不同的學者專家在使用同一專有名詞,其實也就是在反應作者本身對該專有名詞的現象與意涵的不同認知(Palen & London, 1984),甚至可以說有不同的意圖與目標!

當初,我國的「都市更新條例」在定名稱時,許多學者專家就非常反對使用「都市更新」(urban renewal)一詞。然,即便已經指出「都市更新」在美國已變成「一個汙穢的字眼」(Lewis Mumford, 1958. in Hughes, 1971),行政院還是以「都市更新」已用在8項法律之中,更換名成「修法工程『非常』繁雜」,甚至以我國想做的「都市更新」其實「無法涵蓋都市再發展的一切規範與作為」,如果使用學者建議的「再生條例」或「再發展條例」,都是「名實不符」(1998年立法院公報 v89,no.42:286-288)因此堅持維持使用urban renewal的「都市更新」。所以,在廿一世紀的台灣土地上會發生震驚社會視聽的強拆事件也不足為奇,因為政府早已告訴我們,台灣只做1960年代以前的美國「推土機式」都市更新!

好,哪是不是我們再確定一次、認真地思考一下,2015年起的台北市要做的「都市再生」到底是英國柴契爾夫人在1975年起做的 "urban regeneration"? 還是英國布萊爾首相與日本小泉首相所推動的 "urban renaissance" 呢?



[1] 莊琇閔(2014),林洲民:拉高都更讓都市再生,聯合報,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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