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私夥伴關係」(PPP)調整為「公-私-社區等第三部門夥伴關係」(PPCtP)
很早就有研究注意到傳統的「公-私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Partnersips / PPP)有相當不足,更指出合作夥伴之間的自我監督只會在信任、相互合作、共担責任、透明和公開溝通的環境中發展,因此,PPP的定義可能需要重新審視,納入真正的合作夥伴關係(Fombad,2012:10267[1])。
所謂的PPP所指的夥伴關係,只是第一部門(first sector)政府以及第二部門(second sector)營利企業之間的合作,並沒有該夥伴關係作用下的受益或受影響的民眾的參與,或,民眾不是「伙伴」,只是「被」參與。因此有學者主張建立「公-私-社區」三方合作的夥伴關係,而非簡單的「公-私」部門合作夥伴關係(Rein & Stott,2009[2]),以便能在傳統的PPP中加入在地社區的參與討論,將話語權(right to speak)開放包含受影響的利害關係者在內的第三部門(third sector)公民社會(civic society)。而這在台灣其實不是新的理論甚或是操作實務,只是說法(terminology)上的不同。
以空間領域的開發建設為例,相關計畫需要辦理公展、說明會、公聽會,以強化民眾參與、社會溝通,已經是法定要求了,差別只是依法行政地走一個法定程序上的「民眾『被』參與」,還是真正的讓利害關係人充分理解計畫內容、表達意見,並反映到政策計畫中。而臺灣在上個世紀90年代全面推動的「社區總體營造」就是深化以民眾為主的公共事務參與,補足第一部門、第二部門的不足的成功政策。
英國新工黨(New Labour)政府在2006年成立專屬部門「第三部門辦公室」(Office of the Third Sector / OTS),提倡政府、私營部門和第三/志願部門(third/voluntary sector)合作,為老年人參與社區和志願團體、有組織的活動、積極老齡化課程等創造積極機會(Deeming,2009:93[3]),是工黨政府「第三條道路」(Third Way)政策思維的最新表達,該思維旨在為提供公共服務和促進社會企業的第三部門(志願和社區團體、社會企業和慈善機構)營造蓬勃發展的環境。也就是在第一部門與第二部門的夥伴關係中,加入第三部門的社群/區(community),而成為「公-私-社區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Community-Partnersips / PPCP)。這在2010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 UNDP)於印度新德里(New Delhi)國際中心(India International Centre)召開的圓桌會議「影響貧困社區的公私夥伴關係」(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for Impacting Poor Community)的各場次討論中,PPCP就已經是討論的核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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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參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創生計畫—彰化縣福興鄉青農返鄉,而深入研究位於福興鄉的「二戰日本陸軍彰化飛行場」、出版一本翻譯著作《二戰學徒兵飛行場》,受彰化縣文化資產學會榮譽理事長陳仕賢老師的邀請,在「宅文資 『賢』上課」線上,以「二戰日本陸軍彰化飛行場及飛行員們」為題做研究分享。
限於時間,很快說明:根據小杉久彌的回憶錄(中譯本《二戰 ‧ 學徒兵 ‧ 飛行場》),書中並未提到有台籍的「飛行員」。至少在前後進駐「彰化飛行場」的兩個飛行單位(第21教育飛行隊、第三錬成飛行隊)中,並沒有特別提到台籍飛行員。
但,我的研究資料顯示,彰化飛行場顯然不止容納飛行單位(從航照圖辨識地面軍事營舍棟數與配置),囿於缺乏充分資料,無法交叉比對出有那些單位。因此,無法確認彰化飛行場有沒有在非飛行單位服役的台籍軍人或少年兵。
另外補充,我在《二戰 ‧ 學徒兵 ‧ 飛行場》書中附件7(p178)有附上日軍飛行員的幾種養成制度(以下皆為日本的軍事專有名詞),從最正統的「陸軍航空士官學校」、本書主角的「特別操縱見習士官」,被提問到的「少年飛行兵」以及「特別幹部候補生」。書中也有說明「特別操縱見習士官」制度是什麼(p33~34),大家可以參考。
曾令毅博士的碩士學位論文(2008:p156)提到,日治時期台灣人參與軍務,在太平洋戰爭時期,主要是以擔任「軍伕」、「軍屬」、「從軍看護婦」及「陸海軍特別志願兵」為主。而在當時航空方面的軍事動員則以陸軍「少年飛行兵」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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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多年再回文化大學建築系評4年級期末設計。一個很有挑戰的題目:基隆港東4、東5碼頭及威海營區周邊地區再生。
同學們普遍對於用跳脫框架的建築量體堆砌來挑戰基地限制非常投入、著力甚深,借力於電腦繪圖技術的純熟,也都可以一定程度地呈現出令人驚艷的設計表現。不過,也普遍容易從大尺度的都市分析後,很快地跳入建築基地配置,並迫不及待地進入建築設計。在忙於空間機能安排、量體配搭、造型語彙的表演之餘,卻常冷落了與毗鄰街廓的對應(不論是衝撞、凸顯,或銜接、融合),甚至基地內建物外的開放空間規劃,也常常疏於處理而不覺有不妥之處。彷彿景觀規劃與都市設計就是另外一個科系的事情。
為鼓勵同學們犧牲跨年倒數的party而努力產出規定圖、模的特別犧牲,評圖的老師們也都紛紛緩頰:或許對大四上學期的建築學生來說,在基隆市緊鄰舊市區的港邊這樣一個複雑的環境,難度是偏高,但也期許同學們仍應盡可能正面迎戰,即使拼個頭破血流,也會是很值得回憶、為將來的建築職涯奠定紮實基礎的一戰。
總結講評時,期許同學們,作空間設計時,要把「空間主要服務的對象是人」這件事放在心上,建築師要為「人」而設計,不管是一間房間,或是一個都市。至少剖面圖中要有人、透視圖也不要忘了有幾張是從人的視角所看出去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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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圖後記】
由于產出建築設計圖、模的工具軟硬體的進步與便利性,使得時間成本大幅降低,讓建築系學生們可以放開束縛,勇於嘗試各種空間量體的組織可能性,從而,容易將一個抽象模糊的概念,藉由3D模擬來視覺化地產出可能的空間、量體型式,再選定與「抽象概念」最接近、感覺上最有亮點的方案。這也是近年讓我在各校的學生期末/畢業評圖上看到很多「突破窠臼」的設計方案的主要原因。
一方面,這當然是很好的進步,其產生的利益有目共睹(如評圖時,貼滿評圖版的圖說,放滿桌面的概念模型、草模、正模)。然而,另一方面,也可能隱藏了建築人才養成的危機。
也就是原本需要透過設計者自我的辯證找出最清晰的實踐路徑後(避免嘗試錯誤時投入的時間成本),再著「手」產生空間形體的訓練過程(心、意、手、眼的協同)被擠壓了。而這個過程通常需要:
一、很強大的組織能力以大量蒐集、整理、解讀各種領域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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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某立法委員候選人針對都更危老政策的對話】
[立委候選人]
1樓的住戶有基本權,但他不保養房子造成危險而影響到3樓4樓的安全,樓上住戶的憲法保障權何解?
[建議]
《建築法》§77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應維護 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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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石川縣能登半島震災後,臺灣又出現「台北一旦發生規模4.5以上地震,恐震塌4000棟房屋」的新聞,助攻完全拆除重建式都更的政策。
建築結構安全是要從建築設計、營造,一直到使用維護,都不能忽視的環節,不應該是遇到地震才浮出來的議題。如果「老舊建築」已經趕不上前述各階段,則建築結構安全(以及各種安全如消防)檢查,則應該是政府要強制、全面、徹底實施與追蹤績效的政策,似不應僅成為多數決強制參與都更政策的喊話劇本,然後坐等民間自行整合、進行改建。
或許,吾人可以追蹤一下,日本數次大地震後,除震災地區是由中央及地方政府介入重建復興,更值得觀察的是:有多少「非震災地區」的地方政府,是用「容積獎勵」、「多數決強制參與」、「鼓勵民間參與」來進行「建築耐震力提升」、避免面臨地震時的大規模老舊建築倒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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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把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的標準定嚴格一點,就可以放手由私部門主導具「強制參與」效力的都市更新,就符合程序正當、不違反憲法基本權。
舉個例:
在面對歹徒的暴力攻擊,只要符合「用槍時機」的相關規定,警察可以開槍將歹徒擊傷甚至擊斃,不負擔刑事責任。
同樣在面對歹徒的暴力攻擊,一般老百姓若持槍把歹徒擊傷甚至擊斃,雖可以正當防衛辯護,但可能會以過失殺人起訴,而且一定會被追究非法持有槍械之刑事責任。
為什麼不能修法規定,讓一般民眾在遵守「更嚴格」的「用槍時機」下,就可以持有槍械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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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選擇(Public Choice)學派重要學者James M. Buchanan( 布坎南)認為多數決規則會產生自然的歧視行為,無論什麼人組成了支配地位的群體,對支配群體來說,採取歧視性的行為將勝過採取非歧視性的行為;當一個人成功地成為支配地位群體的成員時,其將預期到集體的行為對自己有利,但當其處於從屬地位時,會預期到集體行為將對自己不利。
因此,Buchanan主張集體行動(collective action)應以一致同意規則代替多數決規則,一則是施加普遍性的約束,如此可減少原會受到歧視之群體的傷害,也不阻止收益和負擔在不同的人之間的分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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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建築新建地標「一號糧倉」的興建年代討論
王章凱
大學講師/國立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
位於營建署旁邊的日治時期歷史建築新建地標「一號糧倉」,有調查報告記載興建於1946年,另有媒體報導為1944年。
首先,1946年二戰已經結束,且1945年美軍航測影像圖已有該建築物,故該報告所載年代顯為鍵盤失誤。有媒體報導是1944年興建,但未載來源根據,無法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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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後的影響
本文應《建築師雜誌》邀請撰稿,刊載於《建築師雜誌》no.515 (2017.11).pp.:93-95.
王章凱
大學講師 / 國立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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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帥保卒的都市更新例行政院版修正案
(本文應建築師雜誌邀稿於2018.02月底完成撰寫,於5月刊出)
王章凱
大學講師 / 國立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研究員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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