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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徵強拆的 "住宅改建豪宅" 的都市更新違憲嗎?
現在造成爭議的「住宅改建式都市更新」(住宅or豪宅)以「公共利益」為名,強制合併相鄰的土地建物參與「房地產開發」的都市更新,這到底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民間的「私營事業」是否能以「多數決」的利益就等於「公共利益」,然後引用〈都市更新條例〉的「門檻」模式, 以類同於「徵收」的方式強制「少數」的「釘子戶」配合更新?不配合就引公權力強制拆除?並將這些行為詮釋為是完全符合憲法第23條之「為增進公共利益」之作為?
憲法學者陳新民大法官早在1986年所發表的一篇期刊論文〈「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公益徵收」之目的〉上早已討論過這樣的情況,答案是清楚否定的。
...
陳新民大法官主張,對於「私營事業」以「公共利益」為名取得「徵收特許」,則私營企業有義務持續的滿足公共利益,特別是「在徵收私地以建造國民住宅之案件,尤需在法律上事先預防日後有轉變為『房地產投機』之事件產生。尤其徵收私人土地而後又轉售予『另外之私人』,其造成被徵收人之損失即為嚴重」,「國家有責任保障被爭用地『公益持續性』的存在」(陳新民,1986:p254-255)。
大法官的見解如此,你對於住宅改建變成豪宅的都市更新是否違憲的看法有改變嗎?
現在造成爭議的「住宅改建式都市更新」(住宅or豪宅)以「公共利益」為名,強制合併相鄰的土地建物參與「房地產開發」的都市更新,這到底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民間的「私營事業」是否能以「多數決」的利益就等於「公共利益」,然後引用〈都市更新條例〉的「門檻」模式, 以類同於「徵收」的方式強制「少數」的「釘子戶」配合更新?不配合就引公權力強制拆除?並將這些行為詮釋為是完全符合憲法第23條之「為增進公共利益」之作為?
憲法學者陳新民大法官早在1986年所發表的一篇期刊論文〈「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公益徵收」之目的〉上早已討論過這樣的情況,答案是清楚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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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新民大法官主張,對於「私營事業」以「公共利益」為名取得「徵收特許」,則私營企業有義務持續的滿足公共利益,特別是「在徵收私地以建造國民住宅之案件,尤需在法律上事先預防日後有轉變為『房地產投機』之事件產生。尤其徵收私人土地而後又轉售予『另外之私人』,其造成被徵收人之損失即為嚴重」,「國家有責任保障被爭用地『公益持續性』的存在」(陳新民,1986:p254-255)。
大法官的見解如此,你對於住宅改建變成豪宅的都市更新是否違憲的看法有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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