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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是為了矯正前法的疏漏還是為了通過?

王章凱,大學講師/建築及都市計畫博士候選人
2013.03.08

出席過許多場都市更新條例修法的座談會、研討會,以及親自參與推動「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民間版」的過程,很多人都說:如果提出的法案是可以解決問題,但可能阻力很大、很難被通過執行,不如修成能被支持通過的法案吧。

似乎是很有道理但也很弔[1]。修法是為了矯正前法的疏漏?還是為了通過?

這就像如果醫師跟求診的患者人說:你的下肢皮膚潰爛,疑似糖尿病引起的。但糖尿病不好治,要花很多時間跟金錢,截肢看不到潰爛的皮膚就好了吧!

對。你找的醫生也作了治療行為,你也被治療了,健保也給付了,你也看不到潰爛的皮膚了。但,你身上的所謂「疑似糖尿病」既沒有人去處理,所有後果還是自己去要面對。

是不是很多人就不這麼想,所以「依法行政」的「文林苑事件」才會被社會所譴責,內政部長才會說這是居住不正義[2],前行政院長陳沖才會指示要顧及所有權人的權益與感受、要避免違憲[3],也才能凝聚這麼多人的力量,為改革都更條例產生的問題而努力。

我所知道的是,當初許多朋友聚集在一起討論撰寫「民間版」時,並沒有提過目的之一是為了要在立法院的議事紀錄上留下「獲得最多(政黨)支持版本」的紀錄,而是為了去解決都市更新法令架構與邏輯弔詭所造成的問題。

雖然在瞭解立法院生態與背後支持立法院法案審查運作(至少針對「都市更新條例」而言)的力量後,很多人都覺得怎麼都是在「老舊住宅改建」的框框裡討論,總是有一股為簡化的「振興營建業」政策背書的力量,大到讓大家越討論越有不如「投降輸一半」的感覺。

沒有選擇的,一定是要盡一切努力讓民間版「通過」的機率變高,但似乎也無須為了讓「民間版」通過機率變高,而修出一些沒有真正解決問題的條提出一個可行的改革法案並努力向立法院遊說、爭取連署提案,不管審查時會碰到多大的阻力,至少能透過立法院平台向國人提出國家行政機器對都市更新的癥結錯誤,並證明的確存在著改革可能性的法案!

Do the right things is more important and effective that do the things right. 我是這樣相信、期待,並願意為這樣的相信與期待付諸行動。



[1] Dartmouth College, Department of Government的教授Deborah A. Stone 說:弔詭(paradox)這東西只會製造問題。他們違反最基本的邏輯原理:一件事物不可能同時是兩種不同的東西,兩種相反的詮釋不可能同時是正確的。弔詭偏偏就是這種不可能的情形,而充斥於政治生活。Stone, Deborah A.(1988),“Policy Paradox: The Art of political Decision Making”, New York: W.W.Norton.

[2]舒子榕(2012),〈李鴻源:文林苑案是居住不正義〉, 聯合晚報,2012-03-29.

[3]王鼎鈞(2012),都市更新要避免違憲 指示凝聚跨部會修法共識,今日新聞,201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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