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的互信與仲裁
王章凱,大學講師/建築及都市計畫博士候選人
201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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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目的在成就程序正義亦或實質正義?
王章凱,大學講師/建築及都市計畫博士候選人
201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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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對都市更新公共利益的誤解與謬用-兼談對修法的建議
本文亦刊登於建築師雜誌2012/9
王章凱,大學講師/建築及都市計畫博士候選人
201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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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心希望「文林苑事件」不涉及公共利益
王章凱,大學講師/建築及都市計畫博士候選人
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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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決定「公共利益」的信賴假設
王章凱,大學講師/建築及都市計畫博士候選人
20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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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多數決」
根據猶太法律,到了「逾越節」(Passover, Holiday of Jewish)就要釋放一個罪人。
於是,審判官彼拉多問眾人:你們要釋放耶穌還是巴拉巴呢?眾人齊聲喊釋放巴拉巴。
審判官三度說明:巴拉巴是殺人犯、強盜,而耶穌並沒有做什麼該死的罪。
但大多數人大聲催逼的要把耶穌釘在十字架上而是放了殺人犯。
依「多數決民主」,審判官只好「依法行政」,把耶穌釘死在十字架。
(聖經‧新約路加福音第廿三章18-25節)
當然, 這種「多數決」造就了一個耶穌!如果你一定要這樣想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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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是受害者-都市更新條例也是
王章凱,大學講師/建築及都市計畫博士候選人
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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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輸最大!
王章凱,大學講師/建築及都市計畫博士候選人
20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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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徵強拆的 "住宅改建豪宅" 的都市更新違憲嗎?
現在造成爭議的「住宅改建式都市更新」(住宅or豪宅)以「公共利益」為名,強制合併相鄰的土地建物參與「房地產開發」的都市更新,這到底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民間的「私營事業」是否能以「多數決」的利益就等於「公共利益」,然後引用〈都市更新條例〉的「門檻」模式, 以類同於「徵收」的方式強制「少數」的「釘子戶」配合更新?不配合就引公權力強制拆除?並將這些行為詮釋為是完全符合憲法第23條之「為增進公共利益」之作為?
憲法學者陳新民大法官早在1986年所發表的一篇期刊論文〈「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公益徵收」之目的〉上早已討論過這樣的情況,答案是清楚否定的。
...
陳新民大法官主張,對於「私營事業」以「公共利益」為名取得「徵收特許」,則私營企業有義務持續的滿足公共利益,特別是「在徵收私地以建造國民住宅之案件,尤需在法律上事先預防日後有轉變為『房地產投機』之事件產生。尤其徵收私人土地而後又轉售予『另外之私人』,其造成被徵收人之損失即為嚴重」,「國家有責任保障被爭用地『公益持續性』的存在」(陳新民,1986:p254-255)。
大法官的見解如此,你對於住宅改建變成豪宅的都市更新是否違憲的看法有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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