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輸最大!
王章凱,大學講師/建築及都市計畫博士候選人
2012.03.21
今天媒體對於士林王家的都市更新案有兩種不同的報導,「文林苑都更釘子戶隨時強拆」(中國時報) ; 「『都更受害』來挺士林文林苑王家不搬」(聯合新聞網)。讓我想起1998.10.22 〈都市更新條例(草案)〉三讀審查會的一段討論:
立委柯建銘質詢當時的內政部長葉金鳳。柯委員有以下質詢(節錄自立法院公報vol.87, no.04 委員會記錄 p313-315),不幸言中執行13年下來的更新條例:
‧ 無論是採取二分之一或三分之-的排除標準,對人民的財產權或多或少都會產生影響,也會造成公權力下放,甚至會不會造成財團炒作的工具,均應予審慎思考,否則,整個社會的公平性將蕩然無存。
‧ 完全委由一般民眾做,他們看到的將只是商業利基。
‧ 我們不能光是為了都市景觀或商業利益而改建,以致造成整個社會的大衝突或大暴動。
‧ 請問多數人可以將少數人的財產權強制排除掉嗎?公權力可以交給一般的民問公司去執行嗎?
‧ 都市更新並非只是將景觀改善,或製造出某些商機即可,如果光是這樣的話,恐怕將來此項條例將變成財團炒作土地的大工具,因為他們只要買通1/2或2/3以上的住戶,然後就可以把所有的人趕走,不知內政部是否曾考量過這個問題?
‧ 財團介入都市更新之後,當地整個價值都將有所變動,屆時原來的居民是否仍有能力居住在當地,恐怕也是一個問題。總之,在討論都市更新條例之時,內政部首先必須釐清侵犯人民財產權,以致有違憲之虞的問題。
都市更新至今,
不管士林王家是被拆了、還是留下了,
期盼關心此一新聞的人,特別是「專業人士」,
都不應該 "慶祝" 或 "竊喜" ,心情應該是沈痛的,
因為我們的專業沒有發揮功能,
讓政府變成形象的輸家,讓人民變成最慘的失敗者-
容我再強調一次,
不管是拆了,還是留下了,
人民都在這一場利益遊戲中,輸掉憲法保障我們的基本權,輸掉了公共利益。

請問版主,如果現在回到大安森林公園要拆遷的那個時候,您會如何協助當時的現地住戶呢?
要誠懇的答覆您的問題, 我應該要先研究一下大安森林公園拆遷的歷史背景, 例如 大安森林公園設置的必要性, 何時劃定為公園預定地?是否有經過妥善評估? 決定拆遷之前是否有充分的與現住戶做溝通? 溝通時是否有雙向平等的對話? 又例如, 原住戶背景的瞭解, 為何公共設施預定地有社區形成? 是否有合法產權, 或合法的居住權, 甚至不合法但和情理的居住原因? 政府是否有完整的調查,並針對不同狀況的現住戶提供因應的政策措施, 比如 對低收入戶給予社會福利救助, 對獨居老人給予安養協助, 對產權不清者在地政上給予協助......... 又比如 對於拆遷安置的計畫是如何? 如何規劃?是否公平公開? 如何執行? 對於現住戶的基本人權是否有給予最大的尊重........................ 如果您有相關資料, 希望能提供給我. 或者, 可以先分享您的看法嗎?
假設一下,如果是為了開闢中山北路呢? 上面的「合法」住戶是否應該積極的保護其居住權?保障私有產權?
根據您的假設, 我同意您的見解. 「合法」住戶是應該積極的保護其居住權,保障私有產權. 姑不論是什麼原因要開闢中山路, 是否必要, 政府也要基於尊重及保護「合法」住戶的居住權,保障其私有產權的前提下, 去做權衡! 您可以看日本成田機場第三跑道的建設案. 雖然經過激烈的抗爭, 1995年,當時的日本首相村山富市接受了學者們的建議,向機場反對同盟成員謝罪.
王大,個人覺得重點都不在這,雖然法定了,但沒人知道沒人執行,民眾不知道要一開始就爭取權益,政府因為壓力而選擇執不執行...
在我可以認同的作法中, 民眾權利的告知也在政府的職責裡面. 政府執不執行不應該(雖然現在幾乎都是這樣)是考慮壓力, 而是這件事是不是對的事. 絕大部分的人因為對政府失望, 而認為這樣想是太過理想的空談. 理想...同意, 空談...不然!
感謝王大快速地回覆 好奇想問一下 若您是現在的台北市市長 現在您將怎麼處理本案呢?
說實在的, 我根本質疑透過立法提供超額的優惠(稅捐減免,容積獎勵,公權力協助...等等)來處理 "商品房" 的"都市更新"是恰當的. 這種透過 "特定基地內" 的 "多數決" 決定"少數"人必須參與私部門住宅改建, 等同於政府授予私人 "徵用權" . 這種徵用權是 "將私人土地徵收供另一私人使用" 的政策, 將公權力授與私人(不管開發商或贊成/反對的地主)來執行,基礎上就不是恰當的, 龐大的誘因還把幾十年的老鄰居變成多數派與少數派,相互反目. 誘因中最大的一項 "容積" 更是在挑戰都市容受力, 卻沒有人知道政府有沒在控制...... 美國Kelo v. City of New England(凱洛訴新倫敦市)的判例雖然地主Susette Kelo等人敗訴(2005.06.23), 但訴訟期間引起了八個州(阿肯色州, 佛羅里達州, 伊利諾斯州, 肯塔基州, 緬因州, 蒙大拿州, 南卡羅萊納州和華盛頓州)明確禁止以發展經濟為由使用「徵用權」。 截至2007年,美國50州中的42州通過了法律來對以經濟發展為目的的土地徵用進行限制,其中21州明確禁止了類似凱洛案判決的財產徵用(細節可參酌維基百科).(日本,德國,英國都不乏這樣的例子). 而我們的都市更新政策正是 "加速都市更新" 以 "振興營建產業". 由此可知台灣是很背離都市更新的理念的. 所以, 我這種主張, 根本不可能在政黨政治的台灣被提名為市長候選人, 更別說當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