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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把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的標準定嚴格一點,就可以放手由私部門主導具「強制參與」效力的都市更新,就符合程序正當、不違反憲法基本權。
舉個例:
在面對歹徒的暴力攻擊,只要符合「用槍時機」的相關規定,警察可以開槍將歹徒擊傷甚至擊斃,不負擔刑事責任。
同樣在面對歹徒的暴力攻擊,一般老百姓若持槍把歹徒擊傷甚至擊斃,雖可以正當防衛辯護,但可能會以過失殺人起訴,而且一定會被追究非法持有槍械之刑事責任。
為什麼不能修法規定,讓一般民眾在遵守「更嚴格」的「用槍時機」下,就可以持有槍械自保?
這樣不是可以結合民間的力量,大家共同來維護治安嗎?不是能減輕警力不足的壓力嗎?
答案很明顯。因為,一般老百姓沒有被賦予執法(執行公權力)的權力。
所以,為什麼不可以讓私部門自行圈定更新單元、擬定更新事業計畫,就來強制單元範圍內的原住居民「強制參與」都市更新?
因為,「強制力」是「公權力」專有,不能讓予私部門以「強制」的方式改變、減損、剝奪其他人民的權利。
都市更新的「公權力」來自於詳細規劃必要性、公益性與手段適宜性的「都市更新計畫」(輔以聽證制度)所確立的「計畫高權」,才能對劃定更新範圍內原住居民參與都市更新產生「強制力」。
「高權」跟「槍械」一樣,不是修法讓老百姓遵守「更嚴格的用槍時機」,就可以「依法開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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